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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琴 訴訟代理人 杜俊謙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天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瑜珺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8 月10日 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