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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瑰寶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鄭慶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貞儀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13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234 ,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2,7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