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原 告 薩摩亞商WISE SEA TECHNOLOGY CO.,LTD.
法定
代理人 何俊輝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先進車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立民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先進車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立民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郭心瑛律師
徐思民律師
複代理人 陳以昕律師
被 告 蔣尚宏
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
十分於本院第四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