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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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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原   告 薩摩亞商WISE SEA TECHNOLOGY CO.,LTD. 法定代理人 何俊輝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先進車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立民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先進車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立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思民律師       蔡朝安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以昕律師 被   告 蔣尚宏 訴訟代理人 陳貞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上午十時十 分於本院第四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