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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反 訴原告 吳景元       謝月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律師 複 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 反 訴被告 欣洋隆鋼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應鈺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就沒收反訴被告已繳價金新臺幣(下同)10 60萬元之部分,因與本訴之訴訟標的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5第1 項之規定,不另徵裁判費,至反訴原告請求違約金之部 分,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0 萬4,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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