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反 訴原告 吳景元
謝月香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廖大鵬
律師
複 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
反 訴被告 欣洋隆鋼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應鈺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就沒收反訴被告已繳價金新臺幣(下同)10
60萬元之部分,因與本訴之
訴訟標的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5第1 項之規定,不另徵裁判費,至反訴原告請求
違約金之部
分,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0 萬4,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