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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原   告 羅守輝       羅義翔       羅義龍       羅淑芬       羅富美 被   告 信亞貨運有限公司       信光汽車貨運行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睿泰 被   告 陳定州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蔡岳龍律師       楊雅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五 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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