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原 告 羅守輝
羅義翔
羅義龍
羅淑芬
羅富美
被 告 信亞貨運有限公司
信光汽車貨運行
上 二 人
法定
代理人 陳睿泰
被 告 陳定州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立心
律師
郭桓甫律師
蔡岳龍律師
楊雅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五
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