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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原   告 東正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勇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柒 拾叁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遠程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 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 司促字第9672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6 萬7,098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 萬2,773 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9 萬2,273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 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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