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原 告 東正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仁勇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柒
拾叁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與
被告遠程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
費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
司促字第967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6 萬7,098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 萬2,773 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9 萬2,273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
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