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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井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魏金鳳 被 上訴人 黃子駿       高美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39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依同法第77 條之16應依第77條之13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次按預備之訴,係 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 訴訟。原告上訴先位聲明請求:⑴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 臺幣(下同)1,881 萬8,619 元及遲延利息。⑵被上訴人黃子駿 應給付上訴人280 萬元及遲延利息;備位聲明請求:⑴被上訴人 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贈與及 移轉所有權行為撤銷,被上訴人黃子駿應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 登記予以塗銷。⑵被上訴人黃子駿應給付上訴人280 萬元及遲延 利息。其先備位聲明中第1 項部分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具有預 備合併之關係,揆諸前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是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61 萬8,619 元(計算 式:1,881 萬8,619 元+280 萬元=2,161 萬8,619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0萬3,3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 │附表:                                     │ ├─┬────────────────────┬──────┬───────┬──┤ │編│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備註│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段    │地  號│平 方 公 尺│範     圍│  │ ├─┼────┼────┼─────┼────┼──────┼───────┼──┤ │1 │桃園市 │蘆竹區 │開南   │201   │303.09   │1000分之723  │  │ ├─┼────┼────┼─────┼────┼──────┼───────┤  │ │2 │桃園市 │蘆竹區 │開南   │201   │303.09   │1000分之277  │  │ ├─┼────┼────┼─────┴────┼──────┼────┬──┤  │ │編│建  號│基  地│建        物│主要用途  │面  積│權利│  │ │ │    │    │          │主要建材  ├────┤  │  │ │號│    │坐  落│門        牌│房屋層數層次│平方公尺│範圍│  │ ├─┼────┼────┼──────────┼──────┼────┼──┤  │ │3 │24   │開南段 │桃園市○○區○○路 │住工用   │361.72 │全部│  │ │ │    │201 地號│133號        │鋼筋混凝土造│    │  │  │ │ │    │    │          │4層     │    │  │  │ │ │    │    │          ├──────┼────┤  │  │ │ │    │    │          │附屬建物: │    │  │  │ │ │    │    │          │陽台    │19.41  │  │  │ │ │    │    │          │平台    │10.00  │  │  │ │ │    │    │          │雨遮    │14.62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