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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原   告 崔賢德       崔玉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林忠儀律師 被   告 朱璽丞       建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瀾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       陳勝雄 受告知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參佰壹拾萬貳仟零伍拾貳」 之記載,應更正為「參佰肆拾陸萬參仟零伍拾貳」;事實及理由 欄關於「310 萬2,052」之記載,應更正為「346 萬3,052」。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 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07 年11月16日107 年度重訴字第 400 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