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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原      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參  加  人  臺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林江涯 
被      告  張名諒 
            陳羽晴

            陳沛翎(兼陳萬枝之遺產管理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
被      告  張永昌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違反公司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為參加人臺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地網公司)之債權人,被告等明知地網公司發起設立時,股東並無實際繳納股款,卻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依同條第2項規定,代位地網公司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等語。而上開事實經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本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判決認被告陳沛翎、陳語晴等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後,現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繫屬中,則有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歷審裁判列表可稽,足見本件訴訟有犯罪嫌疑牽涉其內,且刑事訴訟尚未終結。基於程序經濟之考量,並徵詢兩造意見,認本件訴訟程序應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前暫予停止為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