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原 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參 加 人 臺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林江涯
被 告 張名諒
陳羽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
被 告 張永昌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違反公司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
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略以:原告為
參加人臺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地網公司)之
債權人,
被告等明知地網公司發起設立時,股東並無實際繳納股款,卻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
爰依同條第2項規定,代位地網公司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等語。而
上開事實經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本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判決認被告陳沛翎、陳語晴等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後,現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繫屬中,則有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歷審裁判列表
可稽,足見本件訴訟有犯罪嫌疑牽涉其內,且刑事訴訟尚未終結。基於程序經濟之考量,並徵詢
兩造意見,認本件訴訟程序應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前暫予
停止為當。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