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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4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53號 原   告 鼎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嘉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被   告 辰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晟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辰煒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辰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499,891元( 計算式:30.87 元×美金372,526.43=11,499,891, 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1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12,7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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