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 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原 告 喬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文瀚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
被 告 世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信
被 告 吳建富
上列
當事人間請
求償還有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
19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487 號裁定請原告於20日內補繳,該
裁定已於107 年7 月26日送達原告的訴訟代理人,此有該裁
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為證,可知,原告本應於107 年8 月
15日前補繳,
詎原告至今仍未繳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為憑,是依上規定,原告起訴不合
程式,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