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陳上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聿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12月31日107 年度重訴字第479 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52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8,64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張震武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