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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4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陳上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聿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12月31日107 年度重訴字第479 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5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64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張震武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