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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4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原   告 林逸青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李珮瑄律師 被   告 阿爾發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允斌 訴訟代理人 陳黛齡律師       蘇宏杰律師       張柏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七年度重訴字第五0四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 事訴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 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 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之工廠無權占有坐落桃園市○○區○○段 ○○○ ○號土地,訴請被告應將坐落上開土地上之地上物拆處 後,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以及被告應給付原告使用上開土 地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法定遲延利息等,民法第 767 條第1 項及同法第179 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查關於被告是否有使用上開土地之權利,被告則主張其與原 告之前手王觀白間存有借名登記關係,並終止與王觀白就上 開土地之借名登記關係,訴請塗銷上開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現由本院以107 年度重訴字第504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審理中,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既係以該事項認定結 果為據,則於該事項爭議之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自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 楊 郁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