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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5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15號 原   告 上美商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宥榛 訴訟代理人 廖修三律師       黃俊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建輝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塗銷 系爭房地於民國107 年6 月28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而依土地登記申請書所載,系爭房地於107 年6 月28 日移轉登記予被告蔡建輝、蔡緯順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7,237,771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237,77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3,7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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