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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5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立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萬源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平 受告知人  木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漢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重訴 字第52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以新臺幣(下同)8,500 萬元計算,應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114 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