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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原   告 福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茂鎮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       許世賢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5 月27日 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