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5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翁麗雪       呂政哲       呂思穎       呂宗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瑰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 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 人下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將桃園 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 巷○○ 號房屋(即原判決負圖編號A 所示部分)遷讓、返還予上訴人。 依此,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所欲遷讓、返還之土地交易價格計 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27,540 元(計算式 :257.40㎡×7,100 元=1,827,5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 ,67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