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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5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原   告 蘇慶琅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律師 被   告 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呂芳堅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   告 常春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王姬 被   告 大觀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燈城 被   告 沈國皓       許嘉軒       許崇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4,494,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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