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原 告 蘇慶琅
訴訟
代理人 李麗君
律師
被 告 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呂芳堅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 告 常春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王姬
被 告 大觀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燈城
被 告 沈國皓
許嘉軒
許崇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等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4,494,5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