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94號
原 告 佑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美絹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律師
被 告 林明侃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執行中
被 告 鄭勝
渠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本件有必要再開辯論,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