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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6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運送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0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中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賢 訴訟代理人 許龍律師       張雅蘋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中國聯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耀勛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運送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9 年6 月5 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60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 20,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