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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城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被   告 佑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彥玲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張百欣律師 被   告 聯技噪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清 被   告 華鎂鋼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隆 參 加 人 王志良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蘇建宇律師 參 加 人 王旭玲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參 加 人 妙興租賃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 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調查 事實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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