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金城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
複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被 告 佑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彥玲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張百欣律師
被 告 聯技噪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清
被 告 華鎂鋼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隆
參 加 人 王志良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蘇建宇律師
參 加 人 王旭玲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參 加 人 妙興租賃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上列
聲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
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調查
事實之必要,依
前揭規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