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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城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佑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彥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聯技噪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清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華鎂鋼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隆 參 加 人 王志良       王旭玲       妙興租賃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謝明珠 特別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 年重訴更一字第3 號遷讓房屋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8,012,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59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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