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金城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佑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彥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聯技噪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清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華鎂鋼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隆
參 加 人 王志良
王旭玲
妙興租賃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謝明珠
特別代理人 李茂禎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 年重訴更一字第3 號
遷讓房屋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8,012,8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0,59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