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金城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
複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被 告 佑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彥玲
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蕭萬龍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洪崇遠律師
被 告 聯技噪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清
被 告 華鎂鋼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隆
參 加 人 王志良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 代理人 蘇建宇律師
參 加 人 王旭玲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參 加 人 妙興租賃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及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贅載「兼法定代理人
王謝明珠 住同上」部分,均應予刪除。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第232 條之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