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易佩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清杉
代 理 人 蔡依辰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
公
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 年7 月1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
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
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40 號公示
催告在案,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
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11月13日屆滿(106 年11月11
日、12日為週六、日),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
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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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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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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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易佩有限公司 蔡清│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桃│106年7月5日 │161,711元 │AF二三六二一三│永新│
│1 │杉 │園分行 │ │ │九 │源事│
│ │ │ │ │ │ │業有│
│ │ │ │ │ │ │限公│
│ │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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