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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蕭美琪 代 理 人 林金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因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 第50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 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507 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8 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附表 ┌────────────────────────────────────────────────┐ │股票: 107 年度除字第101號│ ├───────────┬────────┬───────┬────┬──────────────┤ │發 行 公 司 │股 東 姓 名 │股 票 號 碼│股 數 │發行公司所在地 │ ├───────────┼────────┼───────┼────┼──────────────┤ │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蕭美琪 │91ND17190-7 │1000 │桃園縣○○鄉○○村0 鄰00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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