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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林賢妹 代 理 人 林金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 ,因不慎遺失,伊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08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508 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何宗霖 法 官 程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 │附表: │ ├──────────┬─────────────┬───┬────┤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 │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一七一八九-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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