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林賢妹
代 理 人 林金良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
系爭股票)
,因不慎遺失,伊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08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508 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屆
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及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何宗霖
法 官 程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
│附表: │
├──────────┬─────────────┬───┬────┤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
│精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一七一八九-0│ 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