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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0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劉長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5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3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股數 │ ├──┼────────────┼────────┼───┼──┼───┤ │ 1 │造隆股份有限公司 │89-NE-0000000 │股票 │1 │10000 │ ├──┼────────────┼────────┼───┼──┼───┤ │ 2 │造隆股份有限公司 │89-NE-0000000 │股票 │1 │10000 │ ├──┼────────────┼────────┼───┼──┼───┤ │ 3 │造隆股份有限公司 │89-NE-0000000 │股票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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