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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大溪區福安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張大昌 代 理 人 鄭琇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69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69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1 日屆滿(申報權利 期間末日原為107 年2 月28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 2 條規定,以次日代之),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菩提山事業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桃園分│106年9月30日 │30,000元 │TY0五三五三四│桃園│ │1 │ │行 │ │ │二 │市福│ │ │ │ │ │ │ │安國│ │ │ │ │ │ │ │民小│ │ │ │ │ │ │ │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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