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大溪區福安國民小學
法定
代理人 張大昌
代 理 人 鄭琇鳳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69 號
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69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1 日屆滿(申報權利
期間末日原為107 年2 月28日,該日為休息日,依
民法第12
2 條規定,以次日代之),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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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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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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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菩提山事業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桃園分│106年9月30日 │30,000元 │TY0五三五三四│桃園│
│1 │ │行 │ │ │二 │市福│
│ │ │ │ │ │ │安國│
│ │ │ │ │ │ │民小│
│ │ │ │ │ │ │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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