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明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淑貞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9 日
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
所載票據,前經聲請
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78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
6 年11月16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票據無效
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票據,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78 號公示催
告在案,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
無訛;又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3 月1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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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票 據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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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聯邦商業銀行健行分│105年12月8日 │25,800元 │UE0四七二二四│法務部│
│ │限公司健行
分公司 │行 │ │ │三 │矯正署│
│ │施大為 │ │ │ │ │基隆看│
│ │ │ │ │ │ │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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