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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明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9 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票據,前經聲請 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7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 6 年11月16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票據無效 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票據,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78 號公示催 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3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附表: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票 據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 (新台幣) │ │ │ ├─┼─────────┼─────────┼───────┼────────┼────────┼───┤ │1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聯邦商業銀行健行分│105年12月8日 │25,800元 │UE0四七二二四│法務部│ │ │限公司健行分公司 │行 │ │ │三 │矯正署│ │ │施大為 │ │ │ │ │基隆看│ │ │ │ │ │ │ │守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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