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林明遠
訴訟
代理人 林雨嫺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4 月9 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股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83 號
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6 年11月1 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
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83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3 月1 日
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節,有本院106 年
度司催字第483 號卷宗、106 年11月1 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
卷
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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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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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股數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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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87-NE-716-4 │普通股│ 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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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87-NE-717-6 │普通股│ 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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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87-NE-718-8 │普通股│ 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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