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林明遠(即被
繼承人林達夫之
繼承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17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司度催字第526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林達夫於公示催告期間即107 年2 月21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林明遠,有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配協
議書在卷
可稽。
二、
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26號
裁定公示催
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7 年3 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