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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特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義益 訴訟代理人 許睿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454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11月15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54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15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 │支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11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 │號│ │ │ │ (新台幣) │ │ │ │ │ │ │ │ │ │ │ ├─┼─────────┼─────────┼───────┼────────┼────────┼────┤ │00│特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安泰商業銀行桃園分│100 年9 月9 日│21,519元 │AF0000000│龍田工程│ │1 │司 蘇義益 │行 │ │ │ │行 │ ├─┼─────────┼─────────┼───────┼────────┼────────┼────┤ │00│特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安泰商業銀行桃園分│100 年10月25日│21,518元 │AF0000000│龍田工程│ │2 │司 蘇義益 │行 │ │ │ │行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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