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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正德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春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7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附表: ┌────┬────────┬───────┬─────┬─────┬───┐ │發票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註 │ │ │ │ │(新臺幣)│ │ │ ├────┼────────┼───────┼─────┼─────┼───┤ │正德鋼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6 年11月25日│16,758 元 │0000000 │無 │ │有限公司│龍潭分行 │ │ │ │ │ │游春霖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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