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睿昶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永承
代 理 人 林涵婕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5月28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84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84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2 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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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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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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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巨馨機械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南崁分│106年10月15日 │46,326元 │0000000 │睿昶│
│1 │洪清在 │行 │ │ │ │電機│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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