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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璉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春連 訴訟代理人 劉幼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33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6 年12月5 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 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 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533 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 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25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號│ │ │ │ (新台幣) │ │ │ ├─┼────────┼────────┼───────┼──────┼─────────┼───────┤ │ │璉鐵機械工業股份│台灣銀行桃園分行│106年10月31日 │2,500,000元 │AM0000000│璉鐵機械工業股│ │1 │有限公司 │ │ │ │ │份有限公司 │ │ │蔡春連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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