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亞聖傢飾坊
法定
代理人 盧素冰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6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附表關於編號2 付款人「亞提裝潢有限公司張
麗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亞緹裝潢工程有限公司張麗芳」。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