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孫逸群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30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94 號
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
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太平洋日報全國公告版1 份
為證,並經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相符。茲因附表
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94 號
裁定公示催
告4 個月,並於106 年11月7 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7 年2 月7 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該股票,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
可憑。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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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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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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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立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一○四ND00000000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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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同上 │一○四NX00000000 │ │1 │ 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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