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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昊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鈞 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365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 9 月7 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65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6 年9 月7 日登載於新聞紙 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 提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7 年1 月8 日屆滿(因期間之末日107 年1 月7 日為休息 日,依法順延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又上開票據今無人 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 │支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15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昊鎰水電工程有限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105年12月31日 │ 26,800元 │AA0000000│ │ │ │司 楊麗華 │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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