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李月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6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11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
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11 號公示催告,業
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
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5 月7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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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6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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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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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綠旺有限公司 秦朝 │台新銀行龍潭分行 │106年11月20日 │116,000元 │BC0一五六二0│李月│
│1 │楨 │ │ │ │九 │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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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禾菘企業社 吳育涵 │台新銀行龍潭分行 │106年11月20日 │468,400元 │BC0一五六四九│李月│
│2 │ │ │ │ │二 │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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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阿潭的店 秦明潭 │台新銀行龍潭分行 │106年11月20日 │43,800元 │BC0一五五二六│李月│
│3 │ │ │ │ │二 │雲 │
├─┼─────────┼─────────┼───────────┼────────┼────────┼──┤
│00│木菘有限公司 秦明 │台新銀行龍潭分行 │106年11月20日 │17,000元 │BC0一五六0九│李月│
│4 │潭 │ │ │ │三 │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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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