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茂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鴻信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5 月14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78 號
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78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
2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
6 年度司催字第578 號卷宗、106 年12月26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
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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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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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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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揚科技股│華南商業銀行│106 年11月30日│11,499元 │ND0000000│茂贏興│
│ │份有限公司│內壢分行 │ │ │ │業有限│
│ │劉木森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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