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聯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建忠
代 理 人 陳寶珠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4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16 號准許
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
爰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16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
30日屆滿,
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
上開
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
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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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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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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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壢昌分│106年3月20日 │17,867元 │IC四三二八八六│聯憶│
│1 │司 鄭文鋒 │行 │ │ │四 │工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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