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金怡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進飛
代 理 人 歐佩純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5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02 號
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6 年12月27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602 號公示
催告在案,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是號案卷核閱屬實,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可證。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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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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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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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賜鑫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106 年11月30日│425,100元 │MD0000000│金怡昌鋼鐵股│
│司 張國榮│觀音分行 │ │ │ │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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