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偉臣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紀華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06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2 月19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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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註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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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憶昇橡業│台企中壢分行 │106 年5 月5日 │12萬5,002 元│AE0000000 │無 │
│有限公司│ │ │ │ │ │
│張壯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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