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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9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呂少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13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 6 年11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13 號公 示催告在案。又聲請人於聲請公示催告及新聞紙刊登之內容 ,雖漏載發票人之法定代理人劉紹瑜,然關於支票發票人、 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等涉及支票同一性辨 別之內容均正確無誤,依其餘刊登內容,仍足特定該票據之 同一性,不影響持有該票據之人向法院申報權利,故此一漏 載尚不影響公示催告效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 3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是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9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00│捷陽廣告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平鎮分行 │106年9月10日 │30,000元 │ND0四八三六六│ │ │1 │劉紹瑜 │ │ │ │六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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