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洪順天
代 理 人 呂建穎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6 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6號准許
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
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
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6 月8 日屆滿,
迄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
上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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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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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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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107 年1 月15日│ 32,467元│0000000│
│翟光復 │龍岡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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