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建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武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97 號准許
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
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97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 月
16日屆滿,
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
上開
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
正本係依照原作成。
本件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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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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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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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研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6 年7 月30日│ 19,580元│NW0000000│建鴻工業有限公司│
│黃永和 │龍潭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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