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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何瓊媛即立豐水電材料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92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92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4 月26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2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蔚藍工程有限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平│106年5月31日 │45,951元 │AA四一一三三七│立豐│ │1 │ │鎮分行 │ │ │八 │水電│ │ │ │ │ │ │ │材料│ │ │ │ │ │ │ │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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