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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華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家祥 代 理 人 胡淑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7 月1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 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5 月24日屆滿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1 │三信商業銀行桃園分行│三信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04年7月31日 │10,000元 │0000000 │桃園│ │ │王希賢 │ │ │ │ │市平│ │ │ │ │ │ │ │鎮區│ │ │ │ │ │ │ │文化│ │ │ │ │ │ │ │國民│ │ │ │ │ │ │ │小學│ │ │ │ │ │ │ │保管│ │ │ │ │ │ │ │金專│ │ │ │ │ │ │ │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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