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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仲偉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凱森 訴訟代理人 彭怡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民國107 年7 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2 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6 月1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2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臺幣) │ │人 │ ├─┼─────────┼─────────┼───────────┼────────┼────────┼──┤ │00│宅堆空間設計有限公│華南銀行 北桃園分 │107年1月31日 │52,500元 │KD六九四一一九│仲偉│ │1 │司 江衍勍 │行 │ │ │六 │廣告│ │ │ │ │ │ │ │企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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