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仲偉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凱森
訴訟代理人 彭怡華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民國107 年7 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0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2 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6 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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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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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臺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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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宅堆空間設計有限公│華南銀行 北桃園分 │107年1月31日 │52,500元 │KD六九四一一九│仲偉│
│1 │司 江衍勍 │行 │ │ │六 │廣告│
│ │ │ │ │ │ │企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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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佳芳